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777号
原告:四川万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万兴广场G幢24、2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2AY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泽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33A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万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万泽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