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5468号之一
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泰州帝鉧肯电气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王石工业集中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帝鉧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078元,减半收取计60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39元,由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