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

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6565号 原告: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计2298元,由无锡泛奥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