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国电光伏绿色生态合作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2308号 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33854288,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国电光伏绿色生态合作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09604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 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国电光伏绿色生态合作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能国电光伏绿色生态合作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0元,由原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