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恒驰公司之所以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系因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内容形成合意,而非工作疏忽所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直至辞职前劳动合同处于真空状态,基于对恒驰公司的信任,***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填写了相关内容,但在填写完毕后却被告知无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恒驰公司根本没有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倒签的劳动合同,恒驰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纵然采取补救措施倒签合同,也不能认定其行为合法有效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恒驰公司每月均截留20%的工资至年底一次性发放,该款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虽于2017年8月28日辞职,但恒驰公司并不能据此剥夺***按工作量或业绩考核应享有的奖金。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恒驰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目的系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对故意拖延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归责。本案中,结合恒驰公司提供的***自行填写内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邮件、签署登记表、印章使用审批单等证据,可以认定恒驰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已经与***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主张恒驰公司不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恒驰公司提供的上述一系列包含其劳动合同在内的合同订立审批手续证据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恒驰公司主张系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具有更大的可信性。因此,恒驰公司并不存在故意拖延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至于2017年8月恒驰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上补签姓名的行为是否妥当,并不影响对其当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观意愿的判断。综上,本案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主张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主张恒驰公司每月截留20%的工资,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