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160号
原告: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铁路西侧7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力龙依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层2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力龙依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