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诚华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旺盛运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058号 原告: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管村12号院3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旺盛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大北园6号楼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旺盛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