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250号
原告: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管村12号院3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旺盛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大北园6号楼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旺盛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诚华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