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03民初950号
原告:吴某,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陈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陈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以被告方支付了案涉劳务款,未决部分其与被告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