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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3411号 原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送达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