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843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