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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843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