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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303民初50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X。 法定代表人:罗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X。 法定代表人:苑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同年9月19日X建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X建筑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与X建设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反诉原告)X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X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2024元,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13元,以后利息顺延至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8日,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徐州市X区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排水(污)水管网进行注浆施工。2022年9月15日注浆工程结束。原、被告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被告应支付劳务费42024元。被告让原告出具发票后,支付款项。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却不支付款项。 被告X建设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施工内容项目总包单位为X局,应该把X局作为被告,不应把我公司作为被告。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原告提供的施工工程量结算单签字人员为X局人员,未经过我方人员签字。原告与X局有合作往来,是X局给被告代理人原告电话,要求联系原告抢修施工,我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发票原先我方怀疑X局不方便与原告签订合同,才开发票通过我单位代付,X局对我公司的结算及分包合同中不含此项内容,应向X局索要此款项。抢修过程及之后均无我公司人员参与,施工后我方对施工雨污水管道进行检查,发现污水管道里流满了水泥浆液对我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清理费用50000元。 反诉原告X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 反诉被告X建筑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反诉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注浆施工,在2022年9月15日注浆结束至今被告从未提出注浆工程不合格事宜、存在堵管道支付清理费的事实,为了不支付原告的劳务费,今天首次提出造成损失,陈述是虚假的,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X大道)项目的中标公告显示,工程名称: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X大道)项目,中标单位名称:X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被告(反诉原告)X建设公司与案外人X局集团有限公司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项目经理部(甲方)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项目名称: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排雨(污)水管网施工,分包项目地点:徐州市X区X大道。 X建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X建设公司,乙方X建筑公司。一、工程名称: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排雨(污)水管网施工,工程地址:徐州市X区彭祖大道。二、施工范围及内容:施工范围为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区域;施工内容为准备及清理,工作台的安装、就位、拆卸、移动、工作台定位、钻孔、注浆液的配备、运输、拌合、安装注浆管、注浆、封口、检测注浆效果、现场清理、废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等。三、工程工期:1、施工开始日期为2022年9月8日,施工工期为8日。四、项目内容及合同价款: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约定的注浆工程施工工作,具体工作位置以甲、乙双方经现场勘查,共同确定的位置为准,项目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2、甲方负责办理施工注浆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项目价款及计量方式:(1)计量方式: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实际结算按照乙方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施工数量进行结算。注浆加固单价一览表:单液浆,暂定工程量3,不含税单价800元,税点3%,含税小计2472元;双液浆,暂定工程量32,不含税单价1200元,税点3%,含税小计39552元;含税合计42024元。计量规则:以乙方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施工数量为准。五、结算方式:乙方在完成约定的注浆堵漏工作后,将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可开具甲方需要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应于乙方增值税发票签收后的3天内将应结算给乙方的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若甲方逾期不支付,则甲方每逾期一天则按照待结算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建筑公司称X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联系,双方谈好价格,X建设公司承诺将上述合同盖章后邮寄给原告,但一直未邮寄,X建筑公司按照上述合同进行施工。 X建筑公司提供2022年9月7日其法定代表人罗X与***的通话录音,证明***与其联系并商谈价格,并称给老板汇报一下,罗X称“不要干完一押就押几个月或者年把,那就没啥意思了”,***称“没有,钱没事儿”,罗X称“到时候我安排吃饭”,***称“不用,这我自己的活,我自己干的活”。 X建筑公司提供手写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一张,写明:X大道快速路,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15日,道路注浆:单液浆3吨,双液浆32吨。清单下方***签名并书写日期2022年9月24日。 X建筑公司提供其公司会计***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11日,***向***发送工程施工协议书,并称:唐总,你看下这个协议,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们再沟通一下。如果没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烦你提供一下你们公司的名字,我这边打印盖章好,让罗总给你送过去。9月13日,***发送信息:你好唐总,合同你那边看过了吧,有需要沟通修改的地方吗?唐帅:这几天就干完了,发票和合同一起交给我的会计,不走十二局的合同了。***向***发送***的手机号及微信名片。9月25日,***向***发送上述工程量清单照片,并称:你好唐总,咱路面注浆的工作已经结束了,我们领班已经找过杨工给签字确认过工程量了,即单液浆注浆3t,双液浆32t,我根据最终的注浆量修改了一下合同内的工程量,我给你再次确认一下,如果没有问题,我周一就安排给你们送发票和合同了。合同内容我只修改了工程量,其余未改动,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及待开票金额为42024元,请确认。唐帅未回复。 X建筑公司提供其公司会计***与X建设公司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14日,***:我们这个项目还没有结束,正在施工,最终的结算金额还没有出来。要不我先把合同送给你们吧,再根据结算金额开发票,开发票前,我截图发票内容给你。***:好的。***:你今天下午在单位吗,我等下出门,顺路带给你。***:我下午出去,我同事在,放到办公室就好了。***:好的。……***向***发送办公室照片一张,并发送信息:刘会计,这是你们公司吗?交给一个男孩了,穿蓝色T恤的。***:好的。9月16日,***:什么时候方便去你们那儿拿一下你们已经盖好章的合同呢?我拿到合同,就安排会计给你们开票。***:可以先开票,我去公司送发票时给盖合同。……合同现在也不能先签,到时签和结算金额一样的。9月26日,X:我们那个项目已经结束确认好最终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了,我今天就安排开下票,然后随新合同一起给你送过去。***回复:好的。***:还有就是之前作废的合同还在你们办公室吗,需要我拿回我们公司交合同部销毁一下。***:好的,在的。9月28日,***:不能开工程服务,开劳务。***:好的。合同修改好了吗,可以回传给我打印了吗?***:麻烦你那边修改吧,改成劳务的。***:之前的合同就是劳务的,我们不含材料,只提供机械人工。***向***发送工程名称及地址。后***多次询问***合同是否盖好章,是否可以付款。2023年1月20日,***:我们那个款今天可以给打了吗,明天就年三十了。3月2日,***:麻烦和罗总说一下款到了肯定会给的。我们合作的供应商从没赖过账和少账。昨天唐总也给罗总回电话了。 X建筑公司提供开票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购买方: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建筑服务*劳务,价税合计42024元,销售方: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名称: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排雨(污)水管网施工,项目地点:徐州市X区X大道。 被告X建设公司提供2022年9月15日拍摄的照片及2024年9月21日拍摄的视频,称X建筑公司施工的水泥浆液流入污水及雨水管道里,造成了严重的堵塞及破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X建筑公司与X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X建设公司应否支付X建筑公司劳务费及逾期利息。三、X建筑公司应否赔偿X建设公司损失50000元。 本院认为:一、X建筑公司与X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X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X建设公司委托X建筑公司对施工道路进行注浆。X建设公司虽然辩称其与X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与X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项目经理***的通话中,***称这是其自己干的活;***与X建筑公司***微信聊天时称“发票和合同一起交给我的会计,不走十二局的合同了”;X建筑公司向X建设公司发送了案涉《工程施工协议书》,按X建设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发票;***、***作为X建设公司员工,与X建筑公司沟通案涉工程事宜,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对X建设公司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就X大道快速路会议中心段水泥注浆工程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二、X建设公司应否支付X建筑公司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X建筑公司产生劳务费合计42024元,其会计***向***、***发送过施工量及劳务费金额,二人均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对X建筑公司主张劳务费420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建筑公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向X建设公司开具420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3年1月20日向X建设公司索要劳务费,逾期利息应以420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宜。 三、X建筑公司应否赔偿X建设公司损失50000元。 首先,X建筑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施工完毕,X建设公司直到本案诉前调解时一直未提出过浆液流入污水及雨水管道里的问题,后于本案开庭时才当庭提起反诉向X建筑公司主张相应损失赔偿。其次,X建设公司提供的照片拍摄于2022年9月15日,如果确系X建筑公司施工导致,X建设公司不可能不向X建筑公司提出该问题。现距X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已经两年,X建设公司所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中浆液是否为X建筑公司施工导致已难以确定,对其要求X建筑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费42024元及逾期利息(以420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合计96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盖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