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巨全电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2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巨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长风路563号(中昂·新天地S1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71799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福宝镇汇龙桥社区双河街2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A0F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江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佛荔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ACH2Q9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巨全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