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