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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神方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