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91民初3759号
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B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彩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酷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酷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予支付***赔偿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经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288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公,平均工资计算错误。***自2019年1月至7月从未履行过请假手续,应认定为旷工。***在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营私舞弊,给其造成重大损害。2019年11月6日,其已经通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补正了此前解除与***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辩称,其对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2018年7月1日,其因工受伤入院治疗,此后未再继续工作。期间,其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酷彩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酷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其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事属实,但未参与公司运营,故酷彩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原告酷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限期回单位上班及其他事项的通知、EMS快递客户联、EMS快递查询截屏、录音、销售合同、屏幕运行保障合同、***幕运维表、屏幕运维费用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资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工会函等证据,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仲裁裁决书、钉钉聊天记录截屏、病假证明、南京酷彩数码员工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病例及出院记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入职酷彩公司从事客户售前规划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5日,***成立威金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金亿公司)。2018年7月1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并入住东部战区总医院治疗,被确诊为颈部高位截瘫。后因治疗休养,***未再回酷彩公司工作。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酷彩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每月发放工资2851.84元。酷彩公司会计又以个人账户于2018年8月22日、9月29日、11月1日、12月4日、2019年1月7日、1月24日分别向***汇款4700元、9031元、2200元、2200元、2200元、1520元。
2019年1月起,***未向酷彩公司履行请假手续。2019年6月3日,威金亿公司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19年6月25日,酷彩公司向***发出限期上班通知书。2019年6月26日,医疗机构向***开具建议休息2周的病假证明。2019年7月15日,酷彩公司以***长期旷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9年8月29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酷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11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428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在2019年1月、2月、3月和6月未履行请假手续系旷工,但酷彩公司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故裁决酷彩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0元。***服从裁决。酷彩公司不服裁决,于2019年11月7日将解除理由通知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并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非因工作原因负伤长期休息,但未履行请假手续,在酷彩公司催告后仍未回岗,已经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构成旷工,故酷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成立。酷彩公司在起诉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补正了通知工会的手续,解除程序亦不违法,故酷彩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