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5903235C,住所地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B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1887940D,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70号(科技创业园23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217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463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63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217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全费合计106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2021年1月27日,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650000元,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45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债务未按期给付,需加付违约金10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苏州易和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按照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或就本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有财产反馈表、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