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7141号
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涿州市桃园街道八家窑新村永利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G85BB9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3355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东壁阳城村1区91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0********。
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涿州市恒旗正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