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