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