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2民初4384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