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8569号
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华山二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潘建州。
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07306号《关于第8133159号“英派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潘建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兰国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