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县平镇市义民里环南路二段11号16楼之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二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股票过户及诉讼保全费用人民币25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诉讼保全费用2513元及执行费500元交至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熙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