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7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 法定代表人:尤小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悦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受损害的地点在昊悦公司承租的***房屋前的衣架下,昊悦公司在衣架下方的路面上放置水管,该场地非封闭院落,属***公司施工范围内。昊悦公司明知在施工路段存放水管等建筑材料容易发生位移,未采取固定措施、设置围栏及其他防护手段,造成村民出行的不合理风险,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昊悦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多年来一直正常使用衣架,作为年近90岁高龄的老人,谨慎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过高,***的疏忽也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事发路段可供行人通行,昊悦公司在租用房屋墙边露天堆放水管,对行人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在收衣服时踩踏水管不慎摔倒受伤,昊悦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当地居民,对于居住周边施工情况应当知晓,其作为年近90岁高龄的老人,在外出行事时应负有高出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且事发时为下午3点左右,视线良好,***应能看到墙边堆放的水管,而对于踩踏水管收衣服可能产生的风险,***亦应有所预见,但其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踩踏水管摔倒受伤,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二审判决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自行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陈 皓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