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5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成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根峁,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根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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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