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4555号
原告:***,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陕西世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