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271号
原告:曲靖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曲靖市沾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曲靖某公司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曲靖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曲靖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房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