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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99号
原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
负责人:李生海,男,系本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裕,男,系张家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东环路南盐务局旁。
法定代表人:乔建渊,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男,系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长庆基地办。
负责人:王振嘉,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刚,男,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轩,男,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致密气项目组,住靖边县。
负责人:杜玉斌。
委托代理人:姚瑞,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诉被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厂致密气项目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XX镇XX村XX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513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彦 弼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杜圆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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