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990号
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康朝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70010379U)。
住所地:靖边县芦河路。
法定代表人:乔建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62250元银行存款或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的工程款46225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462250元存款或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的工程款462250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2831元,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