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990号之一
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康朝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边疆,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70010379U)。
住所地:靖边县芦河路。
法定代表人:乔建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4元,实际减半收取4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