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

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990号之二
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康朝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70010379U)。
住所地:靖边县芦河路。
法定代表人:乔建渊,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陕0602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462250元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46225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