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218号
原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芦河路张家畔镇政府南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70010379U。
法定代表人:乔建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凤梧,该公司经理。
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寨山村民族小学向南4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687961202G。
法定代表人:牛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玛利,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明,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县隆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0元,由原告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向龙
人民陪审员 张缤文
人民陪审员 姬晓慧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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