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2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700103794。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09453240R。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2020)宁012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和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汽车终身免费保养保证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10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徐某住址不详。经向车辆、房屋、土地、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和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新锐工贸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旭旻
审判员 高 波
审判员 张 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若楠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