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1390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