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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6603号 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5日,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孙某某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