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719号
原告:腾冲市鹏宇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冲市鹏宇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腾冲市鹏宇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鹏宇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