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5261号 原告: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恒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第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投第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88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18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即22668.9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被告双方于2022年11月5日签订《水泥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YN××××QHH(11号地块)-2022-CG-0112,签订主体出卖人(卖方)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受人(买方)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标的物情况(标的物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P.C42.5水泥478吨,单价505-605元/m,总价为25885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为单价505-605元;总价258850(价税合计);以现金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风险承担、安装、调试、验收由卖方负责将混凝土运送至指定交付地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质量异议期限水泥应符合GB/T3183-2017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并提供响应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被告按期支付价款40000元,逾期未付款218850元,原告已按期交付标的物:金额为258850元水泥,被告一直逾期未付款,2023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17日前原告一直通过电话、短信、律师函方式进行了催促,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建投第九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本金218850元无异议,但是原告起诉的律师费及利息在合同的第14页违约条款第13项违约责任中的第八小条违约条款中已经约定,若逾期付款的,乙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等除本金以外的费用,故我公司不承担除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原、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在后结合案件争议综合评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5日,原告深恒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建投第九公司(买方、甲方)签订《水泥材料购销合同》,双方就保山青华海项目(四期)11号地块住宅总承包施工工程建筑采购水泥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第十一条付款方式: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确认;该项目工期3年,项目无资金,需要垫资到竣工结束,收到工程款后按供货量进行支付;甲方资金暂时困难时,乙方同意暂时无息垫资,待甲方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乙方保证不影响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经熟知甲方的付款流程时限,在价格亦考虑了逾期付款的成本,若逾期付款的,乙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损失等除本金以外的费用。2023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材料对账单》签字确认保山青华海项目(四期)11号地块住宅总承包施工工程水泥供货合计金额为258850元,已付货款40000元,未付款为218850元。 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深恒公司与被告建投第九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深恒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建投第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2188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已经熟知被告的付款流程时限,在价格亦考虑了逾期付款的成本,若逾期付款的,乙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损失等除本金以外的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850元; 二、驳回原告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4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原告保山深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