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1374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南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4.76元,保全费1745.84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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