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805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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