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565号
申请人: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025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人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