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317号
原告: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025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3元,由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