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郴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8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肘关节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