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911号
原告:海南文昌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教镇熔炉村委会进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56798590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2号金城·新天地1#楼B单元5层5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BT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文昌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文昌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文昌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海南文昌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