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23民初1231号
原告:景泰县华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原告景泰县华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泰县华玉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