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只照村,组织机构代码798415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藁城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新华街**,组织机构代码1079055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藁城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中的综合楼二层主体工程以及水井房、配电室主体工程是否由被上诉人所施工完成。收发室工程、餐厅防水工程及食堂浴室装修工程是否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中。(2011)石民四终字第00118号生效判决书按进度款作出判决,是否包含本案所涉工程款。另外,重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3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