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四终字第00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九门回族乡只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和平东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0月15日,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订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购买彩钢板等材料,价值共计543100元。该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施工义务,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按约向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及施工款。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使用厂房过程中发现彩钢板有漏雨、锈蚀现象,遂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联系处理,未果。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期间,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福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漏雨厂房进行维修,产生***用13150元。2012年7月8日,双方就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漏雨及锈蚀情况进行了协商,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三条要求:1、更换合格板材;2、索赔***用;3、因漏雨造成的材料、设备、停工等损失双方商议赔付。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出五条处理方案,该公司股东***在该方案下签字注明:“以上条款下次具体落实,现尽(仅)供双方领导参考”。2012年7月19日,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股东***出具一份处理方案,载明:“一、正大建议维修意见复合板上加一层单板,单板部分换新板质量更好;二、正大是加工企业,所用原材料是中钢的,中钢是最大利益方,我们意见中钢答应7月22号前来实际考查后,拿出具体意见;三、正大方建议尽快解决房顶部分生锈问题。”该方案出具后,2012年7月25日,该彩钢板的生产厂家中钢售后人员到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查彩钢板的生锈原因,并出具一份质量异议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生锈原因是由外往内的腐蚀造成的漆膜破坏、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是我公司生产所致。”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另查明,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厂房漏雨造成设备损坏,产生***用 12000元。 根据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该院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本案涉及的轻钢彩板产品进行质量鉴定。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冀科咨鉴[2013]第02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轻钢彩板镀锌层重量不符合《彩涂钢板及钢带GBT12754-2006》要求。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亦无异议,但对鉴定过程、鉴定人员的资质及机构资质有异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其提出的异议给予了回复。 庭审中,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更换合格彩板,并主张因厂房锈蚀漏雨给其造成的损失有:1、厂房***13150元,提交证据为维修单位出具的结算单及收据;2、设备***12000元,提交证据为维修单位出具的两份证明;3、公司停产21天职工工资226800元,提交证据为工资单、工资款打款凭证及藁城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4、与合作单位的误工罚款150922.95元,提交证据为其与合作单位的加工合同及罚款通知;5鉴 定费18000元,提交证据为鉴定费发票一张。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其认为国家标准彩板寿命小于等于五年,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彩板已四年有余,彩板的使用价值已随时间推移而消失,全部更换不合适;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损失证明均是由于厂房漏雨造成的,彩钢板生锈并不是漏雨的直接原因,漏雨原因是因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维修不合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所供彩板无关。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除提交了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异议鉴定书外,还另申请彩板生产厂家的员工***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彩钢板之前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材料订购合同》、收费收据、鉴定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之间签定的《材料订购含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的彩钢板却在质保期内发生锈蚀现象,导致厂房漏雨,给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经该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彩钢板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当向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辩称厂房漏雨与彩钢板质量无关,系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维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其提交的生产厂家的质量异议鉴定书及证人证言均系厂家工作人员单方认定,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其还辩称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接收彩钢板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理由。因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按样品验货。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发现彩钢板锈蚀漏雨后即通知了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双方亦就彩钢板出现的问题于2012年7月份进行过协商,故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份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更换彩板的诉讼请求。因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履行供应合格产品的义务,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公司所供应的彩钢板的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当对出现锈蚀漏雨等质量问题的彩钢板予以维修或更换。关于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其主张的厂房***及设备***共25150元有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对其真实性该院予以认定。关于工人工资损失。因既无停工的事实,亦无法律依据,该院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罚款损失。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的违约罚款通知,并不能证明其延迟交货与彩钢板锈蚀漏雨具有唯一必然联系。该项主张亦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供应给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锈蚀漏雨问题的彩钢板予以维修或更换; 二、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5150元; 三、驳回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3元、鉴定费18000元由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914元,由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8429元。 判后,上诉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购买的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彩钢板,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商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也认可更换的必要性,但原审判令对有锈蚀漏雨问题的彩钢板予以维修或更换,哪些彩钢板需要维修或更换无法执行,因彩钢板漏雨,影响其正常生产,造成损失应由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审只认定小部分损失不合理;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原审对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漏雨认定为彩钢板镀锌不合格所致,缺乏法律依据,对漏雨的原因认定缺乏依据,且厂房漏雨不必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坏,***不应支持,另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彩钢板质量问题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之间签定的《材料订购含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彩钢板在保质期内出现锈蚀漏雨现象,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联系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进行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即委托***福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漏雨的厂房进行了维修。后在双方协商及生产厂家给出的结果未达到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涉案的彩钢板进行质量鉴定,该中心鉴定结论为该轻钢彩板镀锌层重量不符合《彩涂钢板及钢带GBT12754-2006》要求。至此该彩钢板被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当向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对锈蚀漏雨的彩钢板予以维修或更换,以达到正常使用及安全为目的。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彩钢板锈蚀漏雨是事实,为此产生***25150元,有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收据为证,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应予赔付。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因厂房漏雨停产工人工资损失,因其无相关部门证明停工的事实,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停工的事实不予认定,故其提供的违约罚款通知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定,即便彩钢板漏雨,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故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出售的彩钢板的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从原审提供的彩钢板的彩图显示,锈蚀严重处出现洞眼现象。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厂房漏雨的原因提出质疑,但其未提供彩钢板锈蚀漏雨是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设计不合理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证据,故对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彩钢板在质保期内发生锈蚀漏雨现象后,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通知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双方自2012年7月始一直在协商处理中,并且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股东出具了建议维修意见,应当认定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当中断,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3元,由上诉人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914元,上诉人河北正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4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英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