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只照村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院东工业区3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创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