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523民初232号
原告:***,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住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楚锋,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5。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56Y。
法定代表人:周锦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超,该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4668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工程结算款46687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工程承包合同》-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烟墩湾)整治行动项目工程:工程地址为汕头市南澳岛:承包方式为本工程项目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烟墩湾)整治行动项目工程图纸的泥(不包括砌石项目)、木、铁工项目;工程内容为详见乙方提供的南澳烟墩湾海堤及景观(班组)报价清单表,如遇增加项目(超出报价清单)及内容,另协商计价补充协议;原告根据约定完成施工作业,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666877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00000元,应付结算款(人民币)为566877元。此后,被告**仅以转账方式付还原告的工程款10万元,剩余结算款466877元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实属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第56条“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等条款的相关规定,上述两条涉及的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施工工程,即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烟墩湾整治修复工程,施工内容包括岸滩环境整治工程、海堤新建工程及海岸公园建设等海湾综合整治内容,并非一般陆上工程施工,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施工内容,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为: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岛,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烟墩湾)整治行动项目,工程地址为汕头市南澳岛。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为该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乙方。由此,本案属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之规定,本案符合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民事诉讼管辖权应属于广州海事法院,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奇宏
审 判 员 陈继鹏
人民陪审员 袁加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依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