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23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洁,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四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锦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超,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荣,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颖,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国土大楼。
被告: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东段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
原告***与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南澳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64元,减半收取计20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洲
书 记 员 朱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