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609号
原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73995294660)。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锦城镇新街316号6楼2号。
法定代表人:颜欢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洪,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宗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纵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969UG5B),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湿地三期团结安置小区5幢一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罗宗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宗成、四川纵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仁 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