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4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男,196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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