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4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男,196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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