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4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玮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郭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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